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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辦公室服務條款

一般條款

  • 本合約由智尚商務國際有限公司(服務供應商)提供,並由申請虛擬辦公室服務的公司(客戶)同意,雙方共同履行合約內所載的條款及細則。
  •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並按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闡釋,服務提供者及顧客均同意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專屬管轄權所管轄。
  • 客戶知悉並同意在本合約中沒有賦予客戶佔用或使用任何服務供應商的辦公室、設備或設施的權力。
  • 客戶知悉並同意如要使用服務供應商的分行地址申請任何牌照,必須先得服務供應商書面同意,否則服務供應商有權向相關機構提出反對並終止客戶的一切服務。
  • 在未經服務供應商認可的情況下,客戶不能在服務生效前或終止後,或以其他未向服務供應商登記的公司和用戶的名義,公開或使用其提供的位址、電話號碼以及傳真號碼。服務供應商保留因上述情況而引致損失而追究的權利。
  • 在服務生效前或終止期間,或任何未經認可的情況下,服務供應商有權拒絕收取客戶的郵件、包裹、電郵、傳真或任何物件,及拒絕處理客戶專線電話的來電,並且不會通知以上各種項目的傳送。在服務終止的30天后,客戶遺下的任何郵件、包裹、傳真和物件,服務供應商有權代為處理。
  • 就以下情況,服務供應商有權終止服務而不作任何通知;同時亦無須為停止提供服務,而負上法律責任或承擔任何被索償的後果。
    • 客戶進行任何與服務供應商構成直接或間接競爭的行業;
    • 客戶未能按時繳交費用,包括服務費、手續費或轉寄郵件費用;或未能及時更新商業登記;或未按香港法例提交必要文件;
    • 客戶涉嫌進行或涉及任何非法、違例或詐騙活動;
    • 客戶涉嫌利用服務供應商提供的服務作展銷會或招聘會等活動;
    • 客戶涉嫌在未經服務供應商許可下,把服務轉移或分配至任何第三者使用。
    • 客戶公司或客戶公司聯絡人因任何問題而被追數人或公司透過上門、電話或信件等等到服務供應商的服務點追討債務。債務不限於錢債,包括任何形式。
    • 客戶公司或客戶公司聯絡人因任何問題而被第三者以透過上門、電話或信件等等到服務供應商的服務點進行滋擾,抗議或任何擾亂性行為。
    • 客戶公司或客戶公司聯絡人因任何負面新聞而令傳媒到服務供應商的服務點進行採訪,拍攝,錄影等等行為。
    • 客戶公司遭清盤、遭執達利上門執行法庭命令、或已告解散。
    • 客戶未有按服務供應商指示或未有配合安排,在限期前提交真實可靠的資料以完成一切服務供應商需要執行的盡職審查程序。
  • 客戶知悉並同意在本協議中服務供應商並不保證會為客戶簽署包括但不限於政府或執法機構以申報使用本公司位址為其位址的申請書,服務供應商需時7-14天審視該文件,同時可能會就簽署相關文件收費。服務供應商有權拒絕簽署任何文件,亦有權向相關政府或執法機構提交取消相關授權的通知書。
  • 客戶知悉及理解須展示公司名稱於註冊辦事處或業務場所,違規罰款及相關的法律責任會由客戶自行承擔。
  • (只限有限公司) 客戶知悉及理解須每年於公司成立為法團之日在該年中的周年日後的42日內(訂明時限),向公司註冊處處長交付周年申報表登記。逾期罰款及相關的法律責任會由客戶自行承擔。
  • (只限有限公司) 客戶已知悉及理解須取得和保存實益擁有權的最新資料,以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供執法人員查閱,違規罰款及相關的法律責任會由客戶自行承擔。
  • 如有任何爭議,服務供應商將保留最終決定權。

責任範圍

  • 客人已知悉因語言、文字或電子通訊的限制,如因服務受阻、延誤或中斷、或任何錯漏,服務供應商的責任只限於其服務受影響的時段的服務費,服務供應商不會因上述原因而負上其他責任。
  • 客戶同意不會因服務受阻、延誤或中斷、或任何錯漏而引致的直接或間接損失(包括業務及收益之損失)而提出索償。
  • 服務供應商同意在未經客戶同意的情況下,不會向第三者售賣或提供其任何資料。

合約期

  • 首合約期為服務生效日期起至已繳付的服務週期完結為止。其後合約期會按照客戶每次繳付的服務週期而延續,而本合約之內容亦會於新延續的合約期內適用。
  • 客戶須於服務到期日一個月前與服務供應商書面提出續約或中止服務,否則按金(如有)將不獲退回。
  • 提早終止服務並不會退回已繳交之服務費用。
  • 在任何時間,因任何原因,服務供應商如判斷無法繼續為客戶提供服務,服務供應商有權提前30天或以相等之服務費,以書面通知客戶,並退回相對所餘下的服務費及按金,服務供應商將不需負任何責任或作任何賠償。

關於服務及付款

  • 代收取客戶郵件及包裹
    • 郵件或包裹的總體積不應超過53cm x 32 cm x 23cm,長闊高總和不超過108cm。超出上限服務供應商有權拒收。
    • 服務供應商有權拒收客戶任何危險或非法的物件。
    • 客戶包裹之處理費用將根據存放時間及數量而定,詳情如下:
      客戶獲通知後首3天內領取 免費
      於首3天後領取 港幣20元(每日/ 每件)
    • 若客戶暫存的物件基於任何原因而被盜,遺失或損毀,服務供應商不須為此而負上任何責任。
  • 轉寄郵件服務
    • 若客戶需要轉寄郵件,須于申請服務時提出。否則,客戶需每次以電郵或書面形式通知服務供應商。
    • 服務供應商不會為轉寄郵件而引致的損失、被竊、被破壞、或任何災害,而作出任何賠償及負上任何責任。
  • 電話服務
    • 所有來電轉駁服務只適用於本地電話號碼。 所有來電轉駁服務只適用於本地電話號碼。
    • 若客戶須更改系統直接轉駁之指定號碼,必須於生效期前 1 個工作天向服務供應商以書面形式通知。
    • 於辦公時間內,專線電話服務只限代接後留言及轉駁電話,而不包括任何產品查詢,報價及客戶服務的工作。
  • 客戶須於服務到期日一個月前與服務供應商書面提出續約或中止服務,否則按金將不獲退回。
  • 客戶應於帳單上列明的到期日前繳交有關款項,否則服務供應商有權終止其服務而不作另行通知。同時客戶有責任於到期日前確保已繳交之費用已由服務供應商收取並確認。
  • 若客戶要求重啟因延遲繳款或欠款被終止的服務,服務供應商將會向客戶收取於終止期間的相關服務費用。
  • 客戶如需更改服務指令、內容或地點,需以書面形式通知服務供應商,及繳付相關費用。
  • 客戶清楚並同意服務條款以網上版本為準(網址如下),本公司將不定期更新服務條款而不作另行通知。
    https://www.bbcl.com.hk/hk/online-document/virtual-office-terms-and-condi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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